鄭州<衛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審批,人員場地要求 詳情咨詢:馮經理 157-1381-8832 (微信同號) (專業代辦衛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等) 辦理衛生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單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房產證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五)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六)從業人員名單及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七)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衛生監督機構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名單及培訓合格證明; (八)餐飲具消毒抽檢檢測報告; (九)使用二次供水或自備水需提供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水質檢測報告。 衛生許可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辦理程序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材料要求見后)。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序,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按審核批準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后,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于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準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準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注:辦理衛生許可證過程中,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和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單位補充其他相關資料。 我們常常痛感生活的艱辛與沉重,無數次目睹了生命在各種重壓下的扭曲與變形,“平凡”一時間成了人們最真切的渴望。但是,我們卻在不經意間遺漏了另外一種恐懼——沒有期待、無需付出的平靜,其實是在消耗生命的活力與精神。——米蘭·昆德拉 |